![]() |
![]() |
![]() |
桃園市龍潭山岳協會
嚮導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公佈施行:民國104年05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會活動能安全順利推展,讓嚮導之任免與運作等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嚮導之職稱與資格,僅限本會內部活動使用。
第二章 嚮導分類與任用
第三條 本會嚮導依任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四種:
一、康輔嚮導:熱心活潑,具擔任旅遊行程或郊山古道健行活動帶隊能力者。
二、中級嚮導:具中級山登山健行活動帶隊能力者。
三、高山嚮導:具攀登百岳高山帶隊能力者。
四、專案嚮導:為專案活動或會務需要而邀請之顧問或嚮導。
第四條 嚮導資格:
一、除「專案嚮導」外,須具備本會會員資格。
二、須有高度服務熱忱、榮譽感與責任心。
三、中級山及高山嚮導,除具備前述條件外,須有完整之登山經驗及技能。
第五條 嚮導任期與證書
一、嚮導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得續任之。
二、嚮導組長,由總幹事於資深嚮導中,遴選一人擔任。另設置嚮導組副組長一位,由組
長推薦之,協助處理日常業務。
三、嚮導名單,由嚮導組長擬定,於新會期理監事上任後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中提報,通
過後始生效力。
四、嚮導證書,於嚮導名單生效後發出。獲頒證書者,始具嚮導資格。
五、「專案嚮導」如屬專案性質,於專案需要時選聘、專案結束後自然解聘,得不發給嚮導
證書;如屬會務需要者,其任職期間,視會務需要而定,得發給嚮導證書。
六、嚮導名單通過後增聘之新進嚮導,另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生效,得不發給嚮導證書;
其權利義務,以有安排活動行程之當季開始起算。
第六條 嚮導之靈活運用
一、為提升創新度與吸引力,依需要成立「新路線踏查」小組。
二、於嚮導群中遴選或外聘具專業能力者,成立「緊急救援」小組,於需要時機動出勤。
第三章 嚮導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嚮導組長之職責:
一、指導、管理與考核嚮導人員,健全嚮導組編制。
二、發掘並推薦足以擔任嚮導之人才。
三、主持嚮導會議,編製每季之活動計劃表,並依各嚮導之類別專長,靈活搭配安排合適
之活動行程。
四、辦理嚮導人員講習與訓練,提高登山技能。
五、推動新路線之探勘與踏查,活絡本會業務。
六、規劃、研擬並執行登山安全計劃及山難搜救等事宜。
七、其它交辦之任務。
第八條 嚮導之職責:
一、恪遵登山相關法令規定,宣導生態保育觀念,並遵守本會章程與理監事之決議事項。
二、參與嚮導培訓計畫,提升登山技能,加強自我體能訓練。
三、出席嚮導會議,主動安排活動行程計劃,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展。
四、活動前,負責路線之踏查、入山入園證等之申請、及行程計劃書之編製與發佈,並完
成保險、食宿、活動確認等相關之前置準備工作。
五、活動中,負責路徑判斷、行程管控、安全維護、緊急應變及其它善盡照顧隊員之責任。
並隨時與留守人員聯繫,回報活動狀態。
六、活動後,提出建言並提供行程記錄與相片,交由文宣組或資料組發佈報導。且於二週
內,由領隊檢附實際參加人員名冊,辦理費用結報事宜。未辦理結報者,當次活動不
列入本年度獎勵範圍。
七、參與新路線之探勘與踏查,及其它臨時交辦之任務。
八、協助發掘與推薦足以擔任嚮導之人才。
九、參與公益活動,提升本會形象。
十、本會嚮導均為無給職與榮譽職,不支領薪俸或津貼。
第九條 嚮導之權利與獎勵:
一、活動之領隊及執行嚮導,有取消本次活動及婉拒不適合人員參加活動之權利,並免
除活動費用;擔任協行嚮導者,得減免活動費用。
二、優先代表本會參與外部訓練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免費提供之制服,或其它合理之獎勵。
四、熱心參與會務之盡職嚮導,於會員大會中表揚之。
五、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嚮導,得經由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後,另行敘獎。
六、「專案嚮導」之職責、權利與獎勵,推定比照一般嚮導。
第四章 嚮導之退出與復職
第十條 除「專案嚮導」外,一般嚮導之退出:
一、依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無故未出席嚮導會議逾三次,且連續一年以上未安排活動行程者。
三、有怠忽職責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四、自動請辭,經挽留無效者。
五、由嚮導組長提報之不適任者。
六、嚮導之姓名與聯絡電話,會隨活動行程公開,如不願公開,視同放棄本會嚮導資格。
第十一條 嚮導之復職:
一、退出之要件消失且表現良好者,始得復職。
二、復職,須經由嚮導組長之審查提出,始具資格。
第十二條 復職嚮導之權利義務,以有安排活動行程之當季開始起算。
第十三條 嚮導之退出與復職案,須呈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始生效力。
第五章 辦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增修訂,由嚮導組長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嚮導證書範本
聘 書
茲敦聘 ○○○ 先生(女士)
擔任本會第○○屆嚮導
此聘
桃園市龍潭山岳協會
理 事 長 ○ ○ ○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