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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山岳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廿日訂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廿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二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理監事會通過修訂案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廿日會員大會通過第廿八條修訂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係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章程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龍潭山岳協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桃園市龍潭區。
第二章 信條及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智、仁、勇、不畏艱難、勇往邁進、親愛精誠、世界大同為信條。
第五條:本會以發揚倫理道德、提倡全民體育運動、陶冶氣質、改善社會風氣、促
進民族健康、培養群育精神為宗旨。
第六條:本會為追求最高之精神生活品質,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外,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
第七條: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組織建立在法制的精神上,保障個人神聖權益,個人亦不得圖謀本會利益,
或藉本會之名義謀個人利益。並遵守會議之有效議決,為個人最根本之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
一、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永久會員。
四、榮譽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限三人為代表。
第十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登山、健行、單車、攀岩、溯溪、路跑、露營或旅遊攝影
等活動而無不良素行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費後經理事會審查合格方得成
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十一條:凡各機關、學校、社團其所屬之健行、登山組織,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申請為本
會之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非本會基本會員或團體會員,而贊同本會工作且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理事
會通過,提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規定除四款外,僅對入會滿二個月之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及團體會員適用。
第十四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期繳納會費。
二、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例會者。
三、不履行對本會其他應履行之義務者。
四、經判處罪行確定者。
五、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六、有其他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一、二款規定僅對基本會員員適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之召開訂於每年二月前完成。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會長)召集之,但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或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
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
三、本會新任理監事訂於選舉完成之次月擇期交接完成。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全體會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率始得舉行,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均有投票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之。
第廿一條:未在規定期限前繳納會費之會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責為:
一、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四、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五、審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形
七、聽取當年度之會議報告。
八、審查本會年度計畫及方針。
九、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
十、宣佈本會之改組或解散,且本會解散時,經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十一、審議會員之除名及撤銷會籍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廿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由十一位理事組織之。
第廿四條: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會員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理事十一人,並就下列各項職務於選舉一
併決定之。
一、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務,由理事會推選之,任期為二年,
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二、理事長需擔任過理監事、或總幹事一任以上者。
三、本會設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提名二名理事,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認同。
第廿五條:
一、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二、本會設副總幹事二人、由總幹事遴選呈請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理事會之職責: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四、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畫。
五、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六、本會財務之平衡。
七、議決理事長之辭職。
八、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九、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十、執行本會其它會務。
第廿七條: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八條:理事會議之規範: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主持之。
二、理事會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理事會三分之一理事以上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三、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一表決權。但理事之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四、理事會議需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即可開會,決議以出席理事之過半數決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廿九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
第卅條:監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同時選出後補監事一人。
第卅一條: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卅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不得連任。
第卅三條:監事會之權責: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對本會理事會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三、對本會財務平衡之監督。
四、對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六、審核年度預算。
七、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八、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九、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卅四條:監事會議之規定:
一、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主持之,會長及有關人員得列席接受諮詢。
二、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三、出席監事會之監事均有一表決權。但監事之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四、監事會議需由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即可開會,決議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決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永久會員之永久會費。
三、參選理監事人所繳納之其他樂捐。
四、團體會員每年所繳之常年會費。
五、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六、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結餘樂捐及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本會會費區分如下:
一、新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百元。
二、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柒百元。
三、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十五~二十人每年肆仟元整;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十人每年加貳仟元,
不足十人者以十人計算。
四、永久會員會費壹萬元整。
第卅七條:本會之會費得視物價波動,由當屆理事會作適當調整後送會員大會通過。
第卅八條:本會經費收入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終結時會務人員編造預算、
決算提交理監事會議審核後送會員大會通過。
第卅九條: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得成立專職小組負責。
第四十條:本會基金之來源:
一、每年度本會之節餘。
二、未經捐贈人指定用途之捐贈。
三、永久會員會費。
四、其他收入。
第四一條:本會基金除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外不得動用。
第八章 會務工作組
第四二條:本會為推展會務應設總務、財務、嚮導、文宣、資料、康輔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副組長、幹事及指導員若干名。除組長由總幹事遴選外, 副組長由各組組長提名,
由總幹事呈請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三條:本會得召開業務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各組組長、副組長出席之,會長則列席指導。
第四四條:本會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職權如左:
一、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會務,副總幹事協助之。
二、各組組長秉承總幹事之提示辦理業務,副組長協助之,任期為一年,續聘得連任之。
三、總務組:
(一)管理印信及文書、辦理庶務。
(二)會員登錄及活動名單建檔保管。
(三)辦理財產登記及保管。
(四)會費與活動費用經辦。
(五)不屬其他各組之一切事項。
四、財務組:
(一)處理經費收支事項。
(二)預算及決算之編製、帳冊之登記及保管。
(三)本會各項基金之管理。
五、嚮導組:
(一)新路線之開發踏查,編製每季活動計劃表。
(二)確保每次活動任務之週全準備與安全順利、圓滿達成。
(三)健全嚮導編制與考核、辦理講習提高登山技能。
(四)搜集各類登山相關資料。
六、文宣組:
(一)宣傳報導活動花絮,提升形象與知名度。
(二)各類宣傳管道之開發與運用。
(三)活動相片之整理與保管。
(四)對外與對內之公關及聯繫。
七、康輔組:
(一)休閒旅遊等大眾化行程之規劃辦理與推廣。
(二)會慶及各類團康活動之主導。
(三)康輔技能研習,培養帶隊人才與團隊互助精神。
八、資料組:
(一)網路與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
(二)會議記錄與檔案文書管理、會員大會手冊編印。
(三)會員個資之安全確保。
第四五條:舉凡跨年度活動計畫或實際狀況需要,得另設特別工作組。
第九章 本會前理事長及名譽會長、副會長、理事、顧問
第四六條:凡曾任本會理事長並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列席本會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七條:凡對本會有卓越特殊貢獻或經費贊助者者,得為本會之各種榮譽職務。
第四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一名、名譽副會長二名、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或理事二人之
推薦後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同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除有發言權外,無選舉權、
被選舉權、表決權與罷免權。
第十章 會徽
第四九條:本會會徽以(梅花堅忍不拔之精神)為設計精神,以(山岳)為圖案,以(綠色)為主體顏色,
為本會會徽。
第五十條:會徽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修改之。
第十一章 章程之實行及修改
第五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會員大會會員總額五分之一連署提議,並經本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會員
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二、由理事總額二分之一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報修改,並經本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之出
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表決後通過。
前項二款之修改草案,應於會員大會期半個月前於會館公告之。
第五二條:本章程如有疑問得請主管機關參酌中華民國人民團體組織法之章程解釋。
第五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五四條:本會章程規定事項由理事會另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