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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06月08日 (星期日) |
桃園市龍潭山岳協會
百岳獎勵辦法
訂定日期:民國98年12月7日
(一) 為鼓勵本會會員勇於挑戰自我,登百岳享受高山美景,特設此辦法。
(二) 獎勵共分六種:
1.十岳獎。
2.三十岳獎。
3.五十岳獎。
4.八十岳獎。
5.五岳三尖獎。
6.百岳完登獎。
(三) 登百岳十座、三十座、五十座、八十座、五岳三尖等五種,由本會發給證書以資證明。
(四) 完登百岳者,本會發給證書【獎牌】乙面,並在會館設榮譽榜永久記錄張貼。
(五) 本辦法獎勵對象限本會會員,且所申請獎勵之百岳登山座數中,需有一半以上是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或參與本會高山嚮導自組隊之活動;申請完登百岳者,百岳完登需在本會完成。
(六) 合乎資格之會員,請於每年十月底前向本會嚮導組提出申請,一次限申請一種;經嚮導組審核通過後,本會於年底會員大會時表揚並發給證書。
(七) 申請時須提供登頂照片,並經各次活動之領隊或嚮導簽名證明。
(八)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實施。